为使我镇校车管理规范化,确保校车运行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校车和校车类型及管理职责
1、校车: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2、分类:校车分为A、B、C三类: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幼儿园,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
3、管理职责:
(1)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社区)加强对B类校车的安全管理。
(2)教育部门应加强对A类校车的监管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源头管理,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完善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日常管理台账,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牵头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3)交通运输部门对C类校车实施监管,督促C类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打击各类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车途经路线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校车标牌发放工作,对校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交通部门开展查处校车非法营运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配合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5)学校、幼儿园对教师、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乘坐校车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学校、幼儿园要以多种方式加强学生监护人交通安全教育,并及时提醒学生监护人加强对学生交通安全的监管。
(6)学生监护人应积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校车所属单位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二、校车驾驶许可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7、校车驾驶人要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
三、校车使用许可
1、取得校车许可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工作台账制度以及运营前信息备案制度等;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B、C类校车与服务学校、幼儿园已签订安全责任书。
(7)交验机动车:通知交验收机动车和查看行驶路线。(8)审查资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机
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9)校车许可: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呈镇政府代市政
府签署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校车标牌核发
(1)标牌内容:校车标牌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2)标牌有效期: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期限。
(3)标牌核发: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提交《校车标牌领取表》,并提交下列资料: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校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已签署意见的《校车许可申请表》;已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校车日常管理
1、校车检验周期:
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2、校车标牌补、换领:
办理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补领、灭失补领校车标牌的,校车所属单位应当提交《校车标牌领取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镇交警大队应当审查核对上述材料以及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机动车检验有效期。符合规定的,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换发、补发校车标牌。
3、校车用途变更: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提供校车服务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提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镇交警大队。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镇交警大队。
镇交警大队应当按《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4、标牌信息变更:
因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经镇政府批准后,镇交警大队应当录入有关信息,并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核发校车标牌。
5、校车信息通报:
镇交警大队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镇政府备案,并通报本镇教育行政部门。镇交警大队在办理校车标牌丢失补领、灭失补领,校车报废、转移、迁出业务时,校车标牌在有效期内未收回的,应当公告校车标牌作废。
校车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时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镇交警大队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本镇教育行政部门。
6、校车卫生:
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疫情期每天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校车驾驶人管理
1、签注校车驾驶资格:
镇交警大队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标应车型,并通报本镇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指导校车驾驶人完善相关的办理材料。
2、校车驾驶证审验: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校车驾驶员情况通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六、校车通行安全
1、运行路线安全:
(1)校车行驶线路要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2)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2、运载学生安全:
(1)校车运载学生,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2)校车运载学生,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3)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要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4)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5)校车上下学生,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要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禁止校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和省道停车上下学生(港湾式停靠点除外)。
(6)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所属单位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7)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9)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10)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11)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要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应急箱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2)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载有学生时,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不得同时离开校车。
(13)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严防发生二次交通事故;接报处理事故的交警,要协助并指导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要及时与学校、幼儿园、校车所属单位、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七、校车乘车安全
1、随车照管人员:
校车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A类校车由学校、幼儿园指派随车照管人员,B类、C类校车由服务提供单位指派专职或兼职随车照管人员,或服务双方协商由学校、幼儿园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2、随车照管人员的学习培训:
镇政府、教育、交通和交警部门要定期组织校车所属单位开展随车照管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知识等。
3、随车照管人员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在学生上下车时,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落座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校车启动后,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校车到达目的地后,负责核实学生下车人数,并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2)负责监督校车驾驶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负责如实记录每日校车运营信息,包含学生上下车时间、人数等信息,校车路途运行情况,以及校车驾驶员驾驶行为情况。负责监督校车运营情况,发现超载、超速等违规现象的,应及时向属地交警或教育部门举报。
八、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交警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3、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交警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交警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5、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1)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2)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3)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4)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5)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6)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交警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6、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的,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镇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幼儿园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镇教育局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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